2010年,
苏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记结婚,
4年后育有一子,
并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
其间,
女婿李某主动出具承诺书,
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
2019年,
2人离婚。
去年,
方某将前女婿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带娃,
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
一审判决李某和苏某
支付总计16万元带娃费。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网友:没毛病!
对带娃费,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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