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普法内容
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平安无事,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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